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
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13号 2012年6月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24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推广、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及经济政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9个方面,满分为60分。
三、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各市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统计局、省级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三)各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一)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同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附件:
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目标(40分) | 1 | 年度节能目标 | 25 |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25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有关数据 | 以省确定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
“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 | 1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要求得15分,每超过进度目标要求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达到进度目标要求的,完成进度目标在90%-100%之间的扣5分(含90%,下同),完成80%-90%的扣7.5分,完成70%-80%的扣10分,完成进度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不得分。 | 有关数据 | 进度目标按“十二五”节能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为第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省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 ||
节能措施(60分) | 2 | 目标责任 | 5 | 1.合理分解节能指标得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将年度节能目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得1分。 |
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跟踪预警得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得1分,实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跟踪预警,且有相应举措的,得1分。 | ||||
3.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得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进行问责的,得1分。 | ||||
4.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有效运作得1分。 |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 主要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进行确认,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3 | 结构调整 | 10 | 1.六大高耗能行业产值(现价)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下降得2分。 | 有关数据 | 以省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下降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 |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得2分。 | 有关文件 |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2分。 | ||||
3.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得2分。 | 有关数据 | 以省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下降不得分。 | ||||
4.核查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得4分。 | 有关文件 | 任务完成得3分,1个行业未完成少得1分,3个及以上行业未完成不得分;建立并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机制的,得1分。 | ||||
4 | 重点工程 | 5 | 1.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得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实施市级以上重点节能工程的,得1分; 获得安排的市级以上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得1分。 | |
2.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得3分。 | 有关数据和文件 | 地方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低于1000万元并且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1‰的,该比重增加,得3分;金额低于1000万元(含)但比重超过1‰的,该比重不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数额不下降,得3分,否则不得分,数额上升的,加1分。 | ||||
5 | 节能管理 | 9 |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得2分。 | 有关数据和文件 | 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方案和具体措施的,得1分。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得1分;能源消费总量在总量控制目标95%以内的,加0.5分;超过总量目标5%以内的扣0.5分;超过总量目标5%及以上的,不得分。 | |
2.完成万家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得3分。 | 有关数据和文件、实地核查 | 结合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评价考核工作,万家企业95%以上完成节能目标,得3分,90%以上完成节能目标的,得1分,90%以下的,不得分,全部完成的,加0.5分;每发现一起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最多扣3分。 | ||||
3.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得4分。 | 有关数据和文件、实地核查 | 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得1分; 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及时备案的,得1分; 用能单位建立并实施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的,得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分; 积极推行能源消费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加1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6 | 重点领域节能 | 12 | 1.建筑节能得7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制定出绿色建筑推广政策的,得0.5分;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目标任务的,得0.5分; 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的,得0.5分;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目标的,得0.5分; 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得0.5分;完成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目标任务的,得0.5分;完成新建建筑65%标准项目面积的,得0.5分; 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目标的,得0.5分;完成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目标的,得0.5分; 推进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能耗数据稳定上传的项目数量达标的,得0.5分; 完成禁粘目标任务的,得2分。 |
2.交通节能得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推进出台并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组织实施交通节能示范项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完成交通运输行业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具体目标任务由交通厅提供。 | ||||
3.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工作情况得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落实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措施的,得1分。 | ||||
4.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工作情况得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的,得1分; 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措施的,得1分。 | ||||
7 | 技术推广 | 5 | 1.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得2分。 | 有关数据 |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等,依据省统计局等有关数据计算核实,比重增加得2分,未增加不得分。 | |
2.开展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得3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得1分; 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举办推广应用展示、推介和交流活动的,得1分; 出台实施地方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得1分。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节能措施(60分) | 8 | 监督检查 | 4 |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得2分。 | 有关文件 | 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得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审计和执法检查的,得1分; 完成省下达的主要用能设备监测计划的,得1分; 完成在用燃煤锅炉定期能耗测试的,加0.5分。 | ||||
9 | 市场化机制推广及经济政策 | 4 | 1.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得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电力需求侧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得1分。 | |
2.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得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有省级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的,得1分。 | ||||
3.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得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落实促进节能有关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0 | 基础工作和 能力建设 | 6 | 1.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得2分。 | 有关文件 | 节能主管部门现有专职节能管理人员5人(含)以上的,得2分,3人(含)以下不得分。 | |
2.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得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县(市)一级成立节能监察机构的,得1分;区县一级全部成立节能监察机构的,加0.5分。 | ||||
3.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得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单设能源统计机构,得1分; 现有专职能源统计人员3人(含)以上,得1分,2人以下不得分。 | ||||
4.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得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得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