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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5 14:58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对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从而认定救助对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政府救助质量、创新改革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年底前,全省13个设区市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4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核对对象。主要包括: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

          (二)核对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等。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核对方式。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信息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1﹒实时信息比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实时信息比对是核对工作的发展方向,目前已具备实时比对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核对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比对。

          2﹒定期信息比对。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或者由民政部门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在暂无法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实时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定期信息比对的方式。

          3﹒传统调查。在运用信息化比对手段的同时,仍要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综合应用,相互补充。

          (四)核对流程。申请救助家庭提出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三、职责分工

          在强化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完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核对对象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以及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营运及收入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

          总工会负责提供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

          证监部门负责协调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等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对接渠道。

          财政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制度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信息化建设水平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资源管理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核对周期、核对结果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全面推进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要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档案。

          (三)积极有序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由易到难,有序推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核对内容上,可以先从车辆、住房、社保等社会关注度高、便于查询的信息入手,再逐步扩大信息核对内容;在核对方法上,先从定期核对做起,再逐步实现实时核对;在适用范围上,先服务于低保和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四)完善保密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订立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交换。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申请救助家庭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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