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3〕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为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市县2015年、2020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030年考核目标另行下达。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和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实施计划和年度目标,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三、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在考核期的第2年至第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一并进行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各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成员单位。省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组织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同时,将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年度或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