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9 10:14 字体:[ ]

          苏水规〔2014〕6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保证本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4〕546号)等规定,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重要性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还不够到位,与有关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本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形成“人人遵守,事事贯彻,处处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良好氛围。

          二、准确把握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全面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已颁布了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公路工程等15个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既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领域,又贯穿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包括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建设内容外,一般还涉及房屋建筑、水运、公路、市政、电力等专业的建设内容。因此,含有房屋建筑、水运、公路、市政、电力等建设内容的水利工程,在其建设管理、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过程中,除应当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还应当执行相应专业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的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脚手架与模板等安全管理,还应当执行相关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在执行强制性条文过程中,应当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其所属标准结合使用,避免断章取义。

          省水利厅标准化业务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强制性条文推广、解读、汇集等服务工作,以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参建单位及时掌握和全面贯彻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强制性条文的甄别、整理工作,及时采集、执行新颁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三、着力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工作是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前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培训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工作给予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还应当组织本地区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要作业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制订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内部员工培训。新的强制性条文颁布后应当及时组织培训。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强制性条文内容,培训应当形成记录。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和作业。

          四、认真抓好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贯彻执行好强制性条文,是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的基础。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与要求。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建设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中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论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质量、安全与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开展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勘测、设计单位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对规划、勘测、设计及变更成果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成果不得批准。检查应当形成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在提交规划、勘测、设计及变更成果时,应当附具检查记录表。

          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施工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及图纸,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附件2、附件3),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形成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附件5),并经监理单位复核。施工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作业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对检测成果质量负责。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验收时,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中,应当包含强制性条文检查的内容。

          五、严格落实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给予指导。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涉及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稽察机构应当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列入稽察工作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有关工程技术和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有关单位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成果和施工图等进行审查时,应重点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在审查意见和文件中做出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应重点对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监督意见、监督报告中做出评价。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对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在验收鉴定书中做出评价。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技术鉴定单位应当对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邀请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

          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件自2014年12月4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勘测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略)

          2.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略)

          3.工程施工现场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略)

          4.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略)

          5.工程施工现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略)

          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水利厅

          2014年11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