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4〕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促进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按照国办发〔2014〕46号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15年开始,各地、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代表和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代表和提案者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认真落实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各项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明确公开主体。对独办、主会办的建议和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规范公开程序。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地、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并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建议提出人和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创新公开形式。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各地、各部门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三、切实增强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效果
各地、各部门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解读与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办理复文涉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公开办理复文时,可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答疑解惑,方便公众理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密切跟踪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努力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四、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公开职责,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各项措施,努力使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做好本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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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