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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0-21 16:1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5〕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是激发全民创业活力的有力举措,对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为抓手,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以产业转移、升级和融合为动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结合、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并举,整合创业资源,拓展创业空间,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培育和创建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将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全省创业基地建设统一规划,重点打造5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扶持农民工等人员成功自主创业9万人,带动就业30万人。
          二、推进措施
          (三)发展现代农业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挖掘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开发一批农林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发展农家乐集聚村,推动传统农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四)支持返乡人员发展电子商务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新经济形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应用电子商务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开办农家乐。鼓励大学生村官、回乡创业青年、女能手(人)开展网上代购代销服务、来料加工业务。扶持有条件的返乡人员创业企业建立网络营销平台,开展农产品配送业务。采用政府投入、企业运营、公益为主、市场为辅的方式,设立县(市、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服务站,为返乡创业人员发展电子商务提供支持。统筹建设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村电商平台普及应用,推动信息入户。支持电信企业改善县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服务,建设高速畅通、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强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市、区)、乡(镇)、村农村物流基础设施,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开展“千村百乡”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活动,增创10个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
          (五)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相结合,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农村创业基地。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培育中小微涉农市场主体。支持和引导各地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
          (六)强化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编制和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专项培训计划,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乡村活动,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结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特点和需求,大力培育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大学生村官”“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经纪人”“乡村旅游、巾帼农家乐负责人”等人员创业培训和农民用网培训。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推广“创业培训+电子商务”模式,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电子商务就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经纪人。创新培训方式,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
          (七)优化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农村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资源,开展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推进创业服务向农村延伸。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做好返乡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其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八)完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信贷融资等深度服务,并帮助改善管理、改进技术、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发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九)推动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深化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
          三、支持政策
          (十)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和审批流程,推广“网上登记”和“并联审批”。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均可进入。鼓励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一)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十二)加强财政支持。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初创企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返乡创业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返乡创业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鼓励各地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及企业、平台、园区等建设。将县(市、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建立健全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合理划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的风险承担比例。创新返乡创业人员贷款审核发放机制,鼓励将土地经营权、房屋所有权、林权和农作物等纳入融资抵押范围。
          (十四)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被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给予租金补贴。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可给予园区场租、水电、网络运营等相应补助。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就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重点做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十六)注重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十七)强化氛围营造。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及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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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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