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5〕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2015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切实发挥农业保险各项功能作用,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体制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协同、创新发展,奋力开创“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新局面,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把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扎实推动江苏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奋力开创农业现代化新局面,实现农民增收获得新成效,新农村建设取得新进展,促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并设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险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金融办、财政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气象局、农机局和江苏保监局。
财政、农业、渔业、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推进、管理相关工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保险机构协调处理保险纠纷。
三、巩固运营模式
全省农业保险继续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组成的共保体、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组织)以“联办共保”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双方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不得违规拖赔惜赔、封顶赔付。纳入“联办共保”范围的保险品种由省农险办组织制定。鼓励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定期向行业主管和业务监管部门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健全市场体系
一要增强活力。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市场环境,适时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保持适度有序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市场主体规范发展,鼓励市场产品与服务多元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制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保险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或组建共保体),各县(市、区)农业保险招标管理办法经省辖市农险办审核同意后十日内报省农险办备案,各省辖市农险办应在辖内招标结果确认后十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省农险办。二要加强评估。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优胜劣汰机制,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保险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经办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三要优化布局。鼓励保险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推进农村基层营销服务网点建设,优先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经济相对繁荣、业务发展有潜力的中心乡镇建点布局,在此基础上向周边乡镇、村庄辐射,加快实现保险机构乡镇全覆盖,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四要广泛动员。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进村、入组、到户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文化,提高农户参保意识,推动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文化氛围。五要狠抓人才培养。加强县乡村三级保险业务人员、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业务培训,发展农村协保员,培养一支懂农时、知农事,懂保险、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五、完善补贴政策
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进一步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办法,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年度确定省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补目录,并予以公布,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对地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补贴金额。各地要按要求明确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和补贴比例,做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工作。各地要按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对于政府保费资金当年结余,转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市、县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六、扩大覆盖广度
拓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服务领域,鼓励引导保险业务和资源向农业倾斜、向农村延伸、向农民覆盖。保险支持农业发展广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各类承保主体创新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和农机综合保险试点,丰富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保障力度,帮助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发展订单农业保险,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资助农户参加保险。保险服务农村建设广覆盖。创新涉农保险融资模式,稳步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银政保合作面,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升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能。探索以债权、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导险资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支撑作用。
七、提升服务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不断满足广大农户多元化、个性化、人性化的保险需求。营造消费环境。引导保险机构着力完善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倡导高效率的运行模式,提供更多价廉物美的农险产品,推动形成农户愿意买、政府愿意推的农业保险消费格局。合理确定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定价动态调整机制,将农业保险费率与赔付、综合成本等指标挂钩,使农户得到充分受益、财政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保险机构获取合理利润,实现农业保险综合效益最优化。要按照“保本微盈”的定价原则,在2015年启动并力争年底前完成对全部农业保险险种的梳理工作,逐步解决部分险种赔付率较低、利润较高的问题。深化服务创新。持续加强江苏农险网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创新表现形式,加强协调联动,有效提升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服务农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传播主流声音,进一步增强公信力和凝聚力。探索开发“农乐宝”微信服务平台,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农业保险深度结合,为参保农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八、严格规范操作
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各承保主体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国家、省对受损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标的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时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提供受损保险标的依法处理的证明或者证据。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抽样标准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规程。发生大面积灾害或者疑难定损案件时,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赔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理赔鉴定。理赔鉴定所需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申请人承担。保险理赔鉴定规程和收费标准以及保险理赔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由省农险办会同省财政、物价、农业、渔业、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科技支撑,立足农业保险标的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道德风险高、经营成本高的实际,加快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成熟技术的引入,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防灾减损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改变政府包揽的灾害救助模式,健全完善保险参与信息共享、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害补偿、恢复重建的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农险办会同同级财政、农业、民政、国土、渔业、水利、气象、物价、农机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共享机制。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农业、民政、渔业、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关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警信息和数据信息,认真评估对承保农作物的致害性,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群众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健全风险应对机制。突出风险防范重点,建立风险动态监控制度,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优化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以国内再保险体系为依托,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均衡地域风险。
十、强化保险监管
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农业保险依法、遵规、履程,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推进监管制度现代化。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合规、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把农业保险作为规范重点,严厉查处骗取财政保费补贴、不严格执行统颁条款费率、不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推进监管机制现代化。加强农险办与财政、保监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完善外部合作机制,强化对保险机构的综合监管。推进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强数据积累、信息管理、非现场分析,有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监管效率,优化节省监管资源。推进监管标准化,准确定位监管目标,促进监管公平,提升监管效能。各级农险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探索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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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