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5〕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推进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和农村低收入群众增收脱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创新社会扶贫体制机制,营造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全社会广泛参与扶贫开发的浓厚氛围,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尊重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政府主导、社会扶贫与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二是坚持多元主体,合力推进。制定落实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推动社会扶贫实践创新,形成强大合力。三是坚持优化资源,精准扶贫。发挥市场在资源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向经济薄弱地区集聚,建立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的长效机制,真扶贫、扶真贫,切实惠及扶贫对象。
二、积极培育多元社会扶贫主体
(三)深化“五方挂钩”帮扶。深化省级机关部门、省属企业、苏南市县、高校院所与苏北经济薄弱县“五方挂钩”帮扶,拓宽挂钩帮扶内容,逐步将优秀民营企业、省文明单位纳入“五方挂钩”范围。对帮扶工作成效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和通报,重点考核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工作绩效等情况,引导挂钩各方根据自身职责,完善帮扶计划,履行帮扶责任。完善“五个一”帮扶措施,使更多的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向经济薄弱地区配置,更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金向经济薄弱地区流动。
(四)强化南北对口合作。健全南北双方协调联系机制,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苏南地区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苏北流动。深入推进南北共建园区,引导苏南地区产业向苏北转移,苏北地区在规划、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创新南北对口合作方式,大力推进市县结对、部门结对、村村结对等多种形式的对口交流,努力使南北双方在共建园区、产业转移、社会事业、人才培训、金融科技、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五)大力开展村企挂钩。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资金、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优势,采取“一企一村”“一企多村”“一村多企”等结对方式,通过合作开发、基地建设、促进就业、公益捐助、扶贫济困等途径,帮助经济薄弱村加快发展步伐。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受到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的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带头落实帮扶责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就地就近参与挂钩帮扶。
(六)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积极从事扶贫开发,开展爱心互助活动,鼓励其根据自身实际,创建各类形式的扶贫公益项目,打造优秀扶贫公益品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要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机制。
(七)广泛动员个人参与扶贫。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组织人员到农村低收入家庭开展丰富多样的体验生活、走访慰问等社会实践活动,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的渠道。引导广大社会成员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扶贫。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党员干部参与扶贫帮困活动,发挥带头作用。
(八)完善定点帮扶机制。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经济薄弱县、县级领导联系经济薄弱村、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制度,把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作为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内容,推动更多干部转作风、下基层、接地气、帮助低收入农户。完善选派优秀年轻干部驻村帮扶机制,省、市、县同步选派工作队员到经济薄弱村挂职担任“第一书记”,协助村级组织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扶贫措施,推动每个经济薄弱村都有帮扶工作队员、有一个以上挂钩帮扶单位,每个低收入农户都有帮扶责任人,不脱贫不脱钩。
三、创新社会扶贫方式
(九)充分发挥“扶贫日”平台作用。各级政府要以每年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为契机,建立“扶贫日”宣传动员、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捐资助贫等机制,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文化、智力、卫生等扶贫活动。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参与,带头宣传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关注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提高“扶贫日”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十)积极开展扶贫志愿行动。充分发挥各类志愿者协会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到经济薄弱地区开展扶贫志愿者行动,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志愿者服务网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各类志愿者参与贫困识别、扶贫调研、助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引领等扶贫活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助老、助残、助困等公益事业。
(十一)精心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发挥“光彩事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蕾圆梦工程”“滴水-筑梦扶贫助学工程”“母亲包裹”“巾帼创业就业增收行动”“三支一扶”“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扶贫小额贷款等扶贫开发项目,探索打造针对经济薄弱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老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
(十二)建立完善信息服务平台。以重点片区整体帮扶规划、建档立卡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信息为基础,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的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扶贫提供准确信息,推进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建立精准化的社会扶贫资源配置机制,提高社会扶贫资源利用效率。运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成果,倡导有爱心、愿奉献、乐助人的社会力量在平台中自主选择、自愿结对。
(十三)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依据,制定扶贫领域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政府部门择优确定扶贫项目和具体实施机构,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支持社会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引进第三方参与扶贫政策研究和扶贫成效评估。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落实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经济薄弱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到经济薄弱村发展产业、建设基地、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享受涉农贷款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培训到企业就业的低收入劳动力。对在村企挂钩中贡献突出的企业,优先安排扶持项目,优先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对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对投资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捐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冠名。对为扶贫开发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在相关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六)营造浓厚氛围。创新社会扶贫宣传形式,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宣传、最美扶贫人物宣传,推出扶贫公益海报、扶贫公益广告,弘扬传统美德,大力营造扶贫向善、济困光荣的社会风尚。
(十七)改进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需要,积极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透明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推动社会扶贫实施第三方监测评估,增强社会扶贫公信力和影响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领导班子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能力。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扶贫工作,完善体系,建立机制,落实责任,汇社会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加快推进扶贫开发进程。加强对社会扶贫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能分工,推进工作落实。扶贫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落实支持社会扶贫的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扶贫“两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联等要发挥优势,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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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