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6〕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行业发展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显着提高,但车辆经营权科学配置、运价合理调整、新型服务模式逐步规范等问题依然突出。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性,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一)逐步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期限制。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运营的车辆类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报废更新原则上应保持同步。已经实施经营权有偿配置或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抓紧论证,确定经营期限、制定完成经营权由有偿配置转向无偿使用的过渡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增量及存量巡游出租汽车统一并轨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
(二)规范经营权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规定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三)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各地应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科学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通过对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等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鼓励各地实施全天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要依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可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的,要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五)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和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社会力量为公众出行提供巡游出租汽车召车、服务评价、移动支付等网络“一站式”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逐步推广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95128”电话召车号码,与全省“96520”出租汽车电话召车号码并线运行,“96520”号码逐步停用。加快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价电子化。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各地要结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全省交通“一卡通”工程实施,加快安装移动刷卡支付设备和系统,刷卡设备应与计价器相连,实现数据自动上传和实时结算。
四、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监管平台,并下发给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省、市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合法资质,服务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驾驶员是否满足规定条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等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一)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实现优胜劣汰。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信用管理方式,实现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与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地交通运输、网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江苏辖内各分支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四)维护行业稳定。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要落实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维稳办、省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信访局、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二)做好宣传贯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分级培训工作,确保全面、准确、深刻理解“两个文件”。要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于2016年10月10日前出台暂行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稳妥顺利推进。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两个文件”,抓紧对现有地方性出租汽车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尽快按程序提请修订,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发挥协会作用。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保障服务高度重视,将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做好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要及时报送行业改革、市场动态和稳定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的改革经验和做法。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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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