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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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外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意见》要求
国家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7﹒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方向下,大力支持企业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境外并购。
8﹒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入驻我省牵头实施的境外产能合作园区和经贸合作区投资发展。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二、进一步明确我省境外投资项目分类管理
根据《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9号令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设立境外企业的管理权限和手续。
(一)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1﹒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包括:禁止开展的五类境外投资项目。
2﹒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限制开展的第1-3项境外投资项目。
3﹒可按权限进行备案的项目包括: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其他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具体为:1亿美元(不含)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对限制开展的第4、5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加强审核,确保境外投资工作有序开展。
(二)境外企业设立管理。
1﹒商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的包括:禁止开展的五类境外投资。
2﹒需上报商务部核准的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以及限制开展的第1-3项境外投资。
3﹒涉及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按照各级商务部门的审核权限实施审核备案。备案权限分类: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转报商务部审核备案;中方投资额1-3亿美元(含1亿美元)由省商务厅负责审核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在有关境外投资项目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可以按规定到银行办理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
2﹒境内机构办理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3﹒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切实做好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工作
(一)实施分类指导。
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严格审核项目申请材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二)完善管理机制。
各市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通过举办宣讲会、专题培训、专家辅导等多种形式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三)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人员往来等方面机制化合作,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支持境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大力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
(四)强化安全保障。
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各地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外办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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