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7〕40号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建设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重点治理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是淮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建设工程,加固滞洪区迎湖挡洪堤,完善滞洪区安全设施,加固进退洪口门,对于确保滞洪区及时有效安全运用、保障流域和区域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建设工程,位于洪泽湖大堤以西、废黄河以南、泗洪县西南高地以东以及盱眙县沿湖、沿淮等地区,涉及淮安、宿迁两市的泗洪、泗阳、宿城、盱眙、洪泽、淮阴6个县(区)及洪泽湖、三河2个农场。工程建设的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照国家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工程设计单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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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