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43项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2项,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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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