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解读《实施意见》,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先生,省民政厅副厅长蒋同进先生,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张意女士,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金宏先生。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魏赟。首先,请相伯伟巡视员介绍情况。

        相伯伟(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江苏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7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贯彻中央和省委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和全面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发展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中,同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保障机制。我省分别于2004年、2005年建立了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开始统筹覆盖城乡,救助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升。总的来看,医疗救助在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共同富裕方向,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在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完善大病兜底保障机制,解决好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民政、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全面梳理现有政策,深入调研论证,起草《实施意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开展风险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并报请国家医保局审核指导。经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2日《实施意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重点体现三个方面原则:一是全面准确贯彻国家政策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综合施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返贫致贫。二是注重提升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统一救助对象范围、费用保障范围、基本救助水平等政策框架,缩小地区政策差异,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施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紧扣新时代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对夯实医疗保障制度托底功能作出系统性部署,形成了“1+5+5”的工作布局。

        确立“1”个总目标,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加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明确“5”项重点举措,主要围绕托底保障“谁”“怎么托”“托到什么程度”“怎么建立长效机制”等,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三重制度定位衔接、优化救助托底保障、健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多层次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机制衔接、服务管理等作出安排。

        一是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和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主要是既保持我省救助范围稳定性、连续性,又与国家《意见》精神相衔接。

        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包括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促进三重制度之间互补衔接。按照国家《意见》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要求,明确对特困、低保等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主要是尽量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确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

        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包括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公平性,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重在提升救助制度统一性和公平性。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主要是厘清保障边界,防止保障泛福利化。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以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的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主要是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力减轻困难人员负担。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四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包括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主要措施是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特定人群和全部参保对象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推进“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和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部门联动渠道,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五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包括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的发展,积极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措施为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推动乡村公益医疗互助。

        健全“5”项配套措施,主要对经办服务、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资金保障、提升能力等要素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实时共享互认、统一标识、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快实现救助对象省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提高结算效率。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合理就医,提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到实惠。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五是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对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医保帮扶,仍按照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实施意见》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我们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锐意进取、真抓实干,扎实贯彻好《实施意见》,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精心组织实施。制订工作方案,细化时间表、明确路线图,把握好推进节奏。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设区市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确保改革平稳。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互认,统筹完善经办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督导落实专项调度机制,动态跟踪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三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传导合理的政策预期,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够帮助我们宣传医疗保障理念、各项政策措施等等,共同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谢谢,就通报这么多!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谢谢相伯伟巡视员。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一家媒体。下面可以提问。

        现代快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内容比较丰富,与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制度相比,请问主要有哪些新的特点和哪些新的变化?

        相伯伟(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谢谢你的提问。这次《实施意见》应该说不是医疗救助制度的单项改革,也不是简单的政策调整和待遇提升,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单项改革和系统集成,对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架构和系统安排。主要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实施意见》在保障救助身份稳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将救助范围拓展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动态的困难人员,更好回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制度能力提升的需要,确保应救尽救。同时,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和分类管理,加强识别标准和保障政策的衔接,分层分类予以综合救助。

        二是增强制度体系的综合效能。《实施意见》从“保、提、救、防、帮”五个层面,完善医保托底保障机制,形成完整的梯次减负和综合保障链条。明确不同制度功能定位,促进制度功能互补衔接,用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防贫机制、社会帮扶等制度资源,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个人“四方联动”多元风险化解机制,切实筑牢托底保障防线。

        三是健全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的“五个统一”,切实增强制度规范性和公平性。规范医疗救助的项目、费用保障范围,既保住院也保门诊;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特别是对无收入来源的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给予100%救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与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加大综合救助力度;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依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同时规范诊疗减少不合理费用,全力减轻大重病患者的负担。

        四是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仍然将客观存在,解决好这一难题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也是新时代医保制度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新使命和新挑战。《实施意见》明确,着力建立长效机制,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坚持“救”和“防”两手抓:对已经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全力帮扶,对处于困难边缘人口或因病支出可能导致困难的,加强监测预警和综合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防,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积极推动“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谢谢!

        江苏交通广播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的《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一个拓展。请问,这次对象的扩大对困难群众会有怎样的影响,会惠及到多大的人群?谢谢!

        蒋同进(省民政厅副厅长):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刚才我们在通报当中介绍了,江苏的医疗救助制度起步较早,农村从2004年、城市从2005年开始分别建立,到2007年江苏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经过这么多年医疗救助的实施,从最早的保障对象单一、保障标准较低,发展到今天有七类对象。新的政策文件出来后,从明年1月1号开始,在七类对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人群。这两类人群分别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这么多年,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我们针对这些新问题,尤其是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特困职工、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等这些困难人群之外,还有一些家庭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是家里收入较低,在边缘范围,生活仍然很困难,我们叫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怎么界定呢?我们定的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同时还要对家庭的房子、车子和存款进行核查,都要符合相应条件,这样的家庭叫低保边缘家庭。这样的边缘家庭,无法抵抗重大困境的风险。扩展的第二类对象,我们叫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主要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低保边缘家庭是低保标准的1.5倍以下,支出型困难是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用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家庭因灾、因祸、因病、因康复等刚性的大额支出,减去以后,得出的结果如果低于当地低保标准,那就说明这一类家庭已经陷入困境。我们对这一类对象叫支出型困难家庭,把这一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这两类对象加起来,我们认定出来的数字在25.3万人左右。

        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主动发现、简化手续这三个方面一起发力,共同把这项惠民政策做得及时,做实做好。谢谢!

        新华网记者:医疗服务离不开卫生机构,请问,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卫生健康部门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谢谢!

        张金宏(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感谢新华网记者朋友的提问。多年来,卫生健康系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大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刚才这位记者朋友也讲到了要提供相关服务。我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一要救治好;二要服务好。近几年,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

        在救治的政策方面,主要是完善了相关政策。从大病救治来说,从2017年开始,会同省民政厅等等5个部门出台《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农村低收入人口20种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包括这四类人群:建档立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等。在这四类人群当中,患了儿童的白血病、先心病,以及乳腺癌等等20种疾病的,纳入专项救治范围。到了2018年,我们又联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中,增加了10个病种,包括肝癌、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把这10个大病也纳入专项救治,我省这几年大病救治的范围扩充到了30种。

        在救治的开展方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大病救治的定点救治医疗服务体系,有63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医院,为救治对象提供诊疗服务。从省级层面上来说,我们组建了大病救治的专家指导组,制订了细化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这些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都是按病种来的。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开展大病救治的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对于基层县级医院不能救治的相关病种,我们也明确了转诊关系和转诊程序,向上级医院转诊,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大病患者得到优质高效的及时的治疗,从2017年6月到2022年6月,累计救治30种大病患者29.31万人次。

        在服务便捷方面,主要是搭建了“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平台。刚才相伯伟巡视员也提到了,我们把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医保支付系统,还有救治人群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互联互通。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都设立了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全面取消住院预付金,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

        在减轻负担方面,主要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指导各个定点医院强化临床路径管理,优化疾病诊疗方案,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比如在用药选择方面,强调要首选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要选择医保目录以内的药品,要控制减少医保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非必要不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检查药品和耗材使用等相关费用,对于药品耗材使用开展处方点评制度,对于不合理不科学不规范诊疗行为及时进行干预,最大幅度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好即将实施的《实施意见》,持续深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治工作。一是要确保救治更加高质。进一步完善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服务体系,发挥好省级以及市级各级专家指导组,还有对口帮扶支援机制作用。持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努力提高救治效果。二是服务更加高效。在“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这些措施基础上,积极配合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确保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系统自动识别低收入人口和救治对象,进一步简化就诊流程,节省就诊时间。三是覆盖要更加广泛,救治更加及时。刚才省民政厅蒋同进副厅长也提到,这次救助对象纳了几类人群,卫生健康系统将进一步加强与民政、医保等部门协同对接,对救助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救治需求,努力做到新发一例治疗一例,做到应治尽治。我要介绍的就是这些,谢谢!

        消费日报记者:请问,《实施意见》出台之后,财政部门将采取哪些落实举措去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基本?谢谢!

        张意(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一直以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坚持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基本医疗保障放在财政保障重要位置,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大力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有效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自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以来,我省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年人均不低于470元逐年增加到2022年年人均不低于640元,年均增幅达到6.4%,我省定的补助标准超过国家基础标准30元,有力保障了全省4800万参保人员享有合理医疗待遇。2017年至2021年,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支出1589亿元,用于对居民医保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年均增幅达9.5%。其中,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支出112亿元,年均增幅达到21.4%,支持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和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下一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将在三方面重点做好工作:

        一是按照“保基本、减负担、兜底线”基本要求,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统筹财力可能和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继续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工作职责,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三是加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为确保医疗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高效,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权益,我厅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新华日报记者:在《实施意见》中提到了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请问能否介绍一下目前这三重制度保障的具体实施情况?谢谢!

        相伯伟(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谢谢记者朋友对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关注和关心。机构改革以来,医疗保障部门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着眼建设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个制度互补衔接,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基本形成了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框架。我们说的“基本医保保基本”,主要体现在三重制度。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二个是大病保险制度,第三个是对困难对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

        一是基本医保“保基本”。就是“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进一步提升政策统一性、待遇公平性和公共服务效能,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过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78个,现在13个,实现了市级统筹。建立了门诊特殊病保障制度,将适合在门诊长期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纳入到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参照住院待遇保障。就是对一些适合在门诊长期治疗的重特大疾病,费用相对比较高,但是可以在门诊看病吃药,就把它纳入到门诊特殊病种范围,享受住院待遇。比如说:肿瘤病人的术后治疗、术后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的透析等,这些需要常年治疗又适合在门诊,就把它作为门诊特殊病享受住院待遇,这样可以更加经济方便。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党中央、国务院去年发出了文件,建立健全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行改革,增强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落实城乡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的保障机制。就是现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一个是职工医疗保险;一个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统账结合的制度方式;居民医疗保险,采用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方式,政府补贴是大头。但是居民医保更多的是保障住院,门诊保障水平相对比较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在居民医保中,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高血压、糖尿病,居民门诊用药建立专门保障机制。近年来,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0%左右,应该说,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第二是大病保险。三种制度当中,大病保险“保大病”,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保障中“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第二道防线。职工医保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就是对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予以“二次报销”。居民医保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这个大病保险制度个人不需再缴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当中拿出一块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标准,就是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需要自付部分,比如住院,基本医保保障在85%、70%左右,总是有一块自付部分。如果生大病了,自付部分费用比较高的,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这个起付标准的,分段设置支付比例,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最低报销比例近几年由50%提高到60%以上。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比如说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降低50%。比如说普通患者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1万块钱,对医疗救助对象降低50%就是5千块钱。报销的比例比普通患者提高5-10个百分点,这样可以进一步减轻困难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全省大病保险受益人数和基金支出,从2016年的31.5万人和14.9亿元,分别增长到去年底的56.4万人和53.3亿元,大病保险减负的功能不断增强。

        三是医疗救助“托底线”。也就是说基本医疗基本保障第三道防线。主要就是要推进制度规范统一,逐步拓展救助范围,刚才也讲了,保持我省救助连续性,同时根据国家文件要求不断拓展救助范围。实施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对全额资助对象,从明年开始,全额资助对象和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线,在年度最高限额内,全额资助对象按照不低于80%,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分类予以救助,按规定转诊的不降低救助比例。我们也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采取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实施多重保障等措施,将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十三五”期间,全省共资助1352万人次参保。就是资助参保。对困难人员,“十三五”期间就资助了1352万人次。直接救助3828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达到132个亿,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持续夯实。谢谢!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