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经费管理,承担省级机关住房维修、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指导省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三)按规定承担省级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项目初审、规划、建设、调配、大中修、处置和权属等管理。负责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附属的人防工程和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级机关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有关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按规定负责省级机关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六)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七)拟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配备和处置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协调省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安全等工作。负责实施省级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等级考核工作。
(九)拟订省部级干部有关服务保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服务管理和保障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省级机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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